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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部门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税款2006-6-11 1:28:06
综合征收率:月租金1000元以下为4%, 1000元至2000元为8%,2000元以上为10%
唐山劳动日报讯 (记者李海燕)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堵塞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漏洞,经市地方税务局和公安局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出租房屋代征税费工作,由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机关代征居民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纳税款,6月9日,市公安、地税两个系统联合召开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 长期以来,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相关税费的征缴一直是困扰地税部门的难题,主要原因是税源零星、分散,地税部门对住房出租情况底数掌握不清,对税源难以控管。而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对居民住房出租情况底数清,管理制度,手续规范,委托公安部门代征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的应纳税款,是我市强化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措施。路北区公安分局、地税局在房产税代征工作上,走在了全市前列,早在2004年7月1日,代征工作就在路北开始运行,该区近两年的代征情况表明,此举有效堵塞了税收漏洞。今后,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路北区典型经验,全面开展代征工作。 我市将设立二级代征税款和流管工作合二为一的机构:县(市)区级,在县(市)、区公安(分)局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公室;乡(镇)级,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委员会。税费的代征范围为居住在市区、县城、镇、工矿区城建规划范围内居民出租自有住房用于居住的房屋 (不包括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代征税种包括按税法规定应纳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综合征收率为:月租金收入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 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 2000元以下(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 8%;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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